2008年3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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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要对接
盛若蔚

  行政奖励,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,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。
  如今,越来越多的视线,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“蛋糕”上来。

  重奖蔚成风气
  退出“黑三甲”获奖百万元
  2007年5月,山西的一则新闻抓住了很多人的眼球。山西省环保局和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,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,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,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。
  结果,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,也就是所谓“黑三甲”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“重奖之励”下的首个“幸运儿”。2007年11月,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,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。
  其实,山西这样的“大手笔”在全国并非首例。早在2004年8月,广东省便从当年起,对县域经济发展快、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,最高额可达500万元。
  重奖措施实施后,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的表彰名单中,47个县(市)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,其中有14个县(市)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。
  一时间,“重奖”似乎成为一种风尚,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。

  呼唤法律约束
  奖励标准、数额亟待厘清
  山西的“重奖”之举一出,招来一片反对声,网上的“声讨”言辞颇为锋利:“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?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、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,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!做不好就该问责!”“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,那人民公仆何在?” ……
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:别说奖励200万,奖2000万都行,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!
 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,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,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、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。对于本身属于职务、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“重奖”,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。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,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、门槛过低的做法,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,应该加以规范,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。
  《公务员法》对公务员的奖励其实早有规定,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,并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区分为:嘉奖、记三等功、记二等功、记一等功、授予荣誉称号;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,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。
  “虽有法律规定,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,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。”湛中乐说。
  刘旭涛也指出,《公务员法》虽然规定,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,给予一次性奖金,但没有列出奖金的具体幅度标准,有待于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。
  专家呼吁,对行政奖励标准、数额等一系列“热点”问题,应当尽快出台《行政奖励法》加以厘清,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。

  成立立法小组
  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
  不久前,中组部副部长、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,要“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,启动行政奖励法、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”。
  实际上,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:行政奖励由谁颁、颁给谁、怎么颁、奖什么?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?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?……
  刘旭涛认为,从各国经验看,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,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,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,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。
  “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。”刘旭涛表示,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,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,动辄几十万、上百万元的重奖,似不足取。
  湛中乐建议,建立系统、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,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,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。“从中央到地方,不能太散,更不可泛滥。”湛中乐说,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,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,属于稀缺性资源,因而必须是“高标准、严要求”。
  据悉,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,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,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。